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第三章 民兵、预备役工作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系统有序的原则和标准,将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中心)建设纳入本辖区城乡建设规划。训练基地(中心)属同级人民政府所有,由同级军事指挥机关管理使用。训练基地(中心)是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的专用场所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