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第三章 民兵、预备役工作第十六条有效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的军事训练任务,由自治区、行署、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逐级下达。县级人民政府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免除当年训练任务的,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宁夏军区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下达的训练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证人员、时间的落实。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军事训练,完成年度训练任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