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第三章 民兵、预备役工作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配备管理人员和警卫人员,安装安全防护设施。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要求,加强民兵武器库(室)的建设,并严格进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库(室)管理警卫人员因身体和政治原因不宜继续从事该项工作的,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应及时给予调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