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第三章 民兵、预备役工作第十五条有效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对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人员的军事训练,应当按照规范化、正规化的要求,在民兵和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中心)集中进行。在训练基地集中训练确有困难的,报请宁夏军区批准后,可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统一组织,分片设点进行。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分队军事训练,可由军分区、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共同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