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第三章 民兵、预备役工作第十二条有效基干民兵外出三十天以上、预备役部队预编军官、士兵外出二十天以上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并定期与所在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联系,在接到归队的通知后,必须按期归队。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