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价格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