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价格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