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