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同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新的涉案财产或者新的影响价格鉴定结论的其他因素,需要对价格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的,办案机关可以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涉案财产当事人也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补充鉴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