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涉案财产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予准许:(一)价格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二)价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价格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四)价格鉴定结论显失公平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