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价格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者复核裁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者复核裁定结论,并送达办案机关。对价格鉴定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