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办案机关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要求原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省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复核裁定。涉案财产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价格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价格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