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应当逐年按照一定比例增加,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前沿先导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