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第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高新技术主导产业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工程技术中心、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创业服务中心等技术基础设施,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