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第八条已修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要求,组织对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和开发。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历的高等学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经国家批准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为研究高新技术所进口的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根据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