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第七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在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技术装备配置等方面给予保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