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当在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技术装备配置等方面给予保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