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