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的管理工作。各级发展和改革、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高新技术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