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的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经济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高新技术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