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七章 人才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吸引国外、省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人才来本省工作,并在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本省创办或者联合举办高新技术企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