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七章 人才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对在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