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高等教育应当根据经济和技术发展需要,加快培养发展高新技术所需要的各类人才。

加强在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把高新技术知识作为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