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自筹资金建立共同发展基金。共同发展基金可以用于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担保。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