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省、市人民政府优先选择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成为上市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一定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