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六章 资金投入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企业应当逐步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将其科技开发费用向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方面倾斜。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