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六章 资金投入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财政中拨出专款,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工作,并随着高新技术发展需要及财政收入的增长,按照一定比例递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