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财政中拨出专款,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工作,并随着高新技术发展需要及财政收入的增长,按照一定比例递增。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