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省科技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范围,管理本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和省对外开放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