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地,应当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高起点、新机制、管理规范化的原则,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的全面发展。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