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内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国家和省以及用于土地复垦开发的部分外,可以全部留给高新技术开发区(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