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内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国家和省以及用于土地复垦开发的部分外,可以全部留给高新技术开发区(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