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化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