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