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化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选择和组织实施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