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化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作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的重要内容,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