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第二十条已修改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到高新技术开发区(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办或者与企业联合举办高新技术企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