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九条已修改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不断增加对科技开发的投入,其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