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健全技术创新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中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的独立核算的研究开发机构,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