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七条已修改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