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第十六条已修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和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失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