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和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失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