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鼓励企业增加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可以将其研究、开发、设计、试验等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计入成本;对符合技术转让要求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转让,其转让所得享受国家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