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第十五条已修改鼓励企业增加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可以将其研究、开发、设计、试验等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计入成本;对符合技术转让要求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转让,其转让所得享受国家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