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第十四条已修改科技行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无形资产的开发、评估,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