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第十一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高新技术的引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引进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