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单位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