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单位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