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