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为排污单位设计、建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要求的排污口、排污通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