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