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