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停产整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停产整顿期满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