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