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并实行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消除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