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十条已修改太湖流域实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结果公报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状况公报。水利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文情报预报。水环境状况公报和水文情报预报每月至少发布一次。有关部门发现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取水单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