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太湖流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源,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