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湖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退渔、退养,还林、还湖、还湿地,建设生态保护带、生态隔离带,维护太湖生态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