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湖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退渔、退养,还林、还湖、还湿地,建设生态保护带、生态隔离带,维护太湖生态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